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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来自:湖州住房保障网    添加时间:2010/8/23
 

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街道和乡镇城镇居民(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申请对象

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和一、二类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

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包括享受政策性租金的直管公房承租户中的低保户家庭)。

一类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不属于低保户,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①家庭有属重残疾成员;②家庭有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成员;③家庭有属特殊病种成员;④申请人和配偶年龄已满65周岁且无子女。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住房、婚姻等计算时间为申请时上年度1231日(下同)。

二类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不属于低保户和一类非低保户,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的其他家庭。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特殊病种”是指家庭成员中有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特殊病种门诊列入统筹办法〉的通知》(湖劳[2001]58号)中规定的病种(含治疗或死亡)。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家庭成员组成

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

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已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申请条件

廉租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1、申请人

1)低保户家庭和一类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须于200212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户口,下同)。年龄未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

2)二类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须于200212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户籍,年龄已满40周岁。

2、配偶

已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或结婚满5周年的农业户口。

3、未婚子女

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港澳和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服役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以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二)收入条件

1、低保户家庭。申请家庭已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

2、一、二类非低保户家庭。(1)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45%以下、户均收入为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当年保障计划确定,并告知申请人)。(2)子女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主、不属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已婚子女现有住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下。

计入收入的范围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明确的有关条款为准。

(三)住房条件

承租政策性租金直管公房的低保户申请家庭,不受直管公房承租面积限制。其他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现有住房面积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不足15平方米,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面积核定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房改政策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企业自管房以企业出具的证明为准);通过购买商品房或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含营业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各类住房转让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是否属特殊病种由卫生部门确认。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4;非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25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湖州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吴兴区织里、八里店、环渚、道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吴兴区乡镇”)到户籍所在乡镇领取。

(二)申请家庭应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送所在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社保等管理部门初审并盖章。申请家庭成员在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有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应送乡镇、村初审并盖章。吴兴区乡镇申请家庭不须送劳动部门初审,其商品房、公房等住房情况按管理权限送审。申请家庭应将已通过初审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拆迁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4.特殊疾病患者的,需提供经卫生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

5.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6.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原件及复印件;

7.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廉租住房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已经初审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予以校验,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正。社区(居委会)应按《湖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的意见》(湖民[2009]6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所在街道、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

(四)街道、乡镇应按湖民[2009]69号文件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所在街道、社区张榜公布。审查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

(五)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是否符合收入条件的意见。应加强对社区、街道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审核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六)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根据申请家庭不同情况将《申请表》送工商、税务、车辆、户籍管理等部门审查。相关部门应按工作职责及时组织审查,审查结束后反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七)经审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户籍情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网及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下月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含符合实物配租对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相关材料。

五、保障形式及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包括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吴兴区乡镇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

(一)实物配租对象:申请人和配偶年龄满50周岁。低保户和一类非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中有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成员的,申请人和配偶不受年龄限制。

对实物配租保障对象,通过现场公开抽号方式确定具体实物配租住房的房号,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第四季度(未经公示的列入下年度)。操作程序:第一步,抽取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由申请人抽取房号,并当场予以确认。凭入场券入场抽号,未到场且未提前告知社区、街道、乡镇的,列入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抽号后放弃承租该套住房的,作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抽号过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

当年度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超过实物配租指标时,低保户和一类非低保户中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三属家庭优先,剩余指标从符合条件的其他一、二类非低保户家庭中通过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具体对象。

评分办法:基础分为100分。无房不扣分,现有住房每有1平方米扣1分。同时,对申请家庭中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个人曾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子女为现役义务兵加2分,家庭有属特殊病种成员加2分,申请人和配偶年龄已满65周岁且无子女加2分。每户申请家庭中有多项加分内容的只能加1项,选最高加分项。

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选择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因廉租住房套型因素,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保障家庭和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实物配租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

(三)租金核减:对廉租房保障家庭,其承租的公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不足保障标准部分的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超过保障标准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租金标准缴纳。

六、保障面积及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户计算保障标准为36平方米;按人均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但每户最高为50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户计算=36平方米-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按人均计算=15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①符合租赁补贴的低保户、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通过评分未列入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选择租赁补贴的廉租房保障家庭:其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4/平方米。②其他非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其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1/平方米。织里、八里店、环渚、道场等四乡镇按上述标准的80%予以补贴,埭溪、东林、妙西等三乡镇按上述标准的60%予以补贴。

(三)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因保障房源的套型因素,分保障面积内和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两种租金标准。①低保户和一类非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成套住房每月0.6/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3/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成套住房面积每月1.3/平方米。②二类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保障面积内成套住房每月1.3/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7/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成套住房面积每月2/平方米。

七、经租及管理

(一)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按规定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住房租赁补贴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二)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按抽号产生的房号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应按时向廉租住房经租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三)实行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租金核减联系单,公房经租单位凭联系单与申请家庭办理租金核减手续。保障对象应按租金核减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四)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吴兴区、开发区、度假区等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五)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八、年度复审

(一)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于每年6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复审表》(以下称《年审表》),并如实填写。送所在单位初审。不填写《年审表》视作自动放弃。

(二)将所在单位初审后的《年审表》送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并提交家庭成员、住房、收入等变化情况材料,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还应提交《私房租赁协议》或其他解决住房办法的说明材料。

(三)户籍所在地社区对年审家庭收入、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本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5天),将《年审表》及相关材料送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审查完毕将《年审表》及相关材料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四)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年审表》及相关材料情况,分别送民政、社保、住房等管理部门审查。

对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部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部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并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对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但人均收入仍在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且住房、户籍等符合本细则条件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也可要求保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按每月5/平方米缴纳。

九、附则

(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公布相关部门审查窗口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各相关审查部门在申请期限内应有专人负责办理审查事项,对推诿、拖延办理的,申请人可向市效能中心投诉,投诉电话96178

(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三)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的管理及实施细则具体问题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