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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市区房改政策有关补充意见的通知 湖住房办[2010]2号
来自:湖州住房保障网    添加时间:2010/4/21

            

  

      湖住房办[2010]2号

 

 

湖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市区房改

政策有关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48次常务会议纪要([2010]1号)精神和市住房保障委员会的要求,对市区房改政策明确相关补充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市区按湖政函[2002]47号或湖房委会[2006]1号文件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对1994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调出、2000年1月1日之后调入且为单位在编职工,实行分段计算的方法实施住房补贴。即:调出时原单位工作未满20年的,原单位以20年为基数,按1999年12月31日在册人员的标准以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新单位按本单位实施的标准补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调出时原单位工作已满20年的,由原单位全额发放。2000年1月1日之后调入且原单位未足额领取住房补贴的,新单位以工作20年为基数,扣除调入前实际工作年限后,按(湖财综[1999]319号)文件的实施标准补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

二、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吴兴区、南浔区成立前),市直各区(乡镇)在编职工调入按(湖政函[2002]47号)或(湖房委会[2006]1号)文件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由新单位以工作20年为基数,按湖财综[1999]319号文件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先按原单位所在地补贴标准以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不足20年部分按新单位补贴标准补发。吴兴区、南浔区成立后调入且原单位工作未满20年的,按分段计算的办法待区里实施时一并解决。

三、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因职级晋升形成的职级差,按湖财综[1999]319号文件的标准核发住房补贴。

四、已购买半价的原购房人及配偶死亡后,余下部分产权可仍以原购房人的名义,由原购房人的法定继承人凭生效的司法文书或公证书,按余下部分购买时的房改标准计算购房款。

 

 

                     年四月二十一

 

主题词:住房保障  房改政策  补充意见  通知                  
湖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年四月二十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