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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定
来自:湖州住房保障网    添加时间:2013/4/27

 

 

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定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吴兴区范围内的,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买人拥有不完全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本规定所称上市是指购买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房产登记时间为准)后,办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变更登记,取得完全产权的行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该房屋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以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价格购买的面积,购买人应按届时经相关部门核定的上市价格与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价格,由市财政、建设、发改(物价)等部门共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后,由三部门共同核定。

  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价格应适时进行调整。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查验后,按照届时上市价格计算应交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将应交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交到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将交款凭据送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查验后出具《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核准书》。

(四)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凭《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核准书》及其它相关材料,依次到市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办理契证、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等手续。

六、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类型变为出让。土地出让年限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列入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八、本规定自2013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