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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来自:湖州住房保障网    添加时间:2009/7/12

     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城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并延伸到吴兴区织里、八里店、环渚、道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申请对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下列家庭或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人员(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二)197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者”);

(三)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队转业人员”)。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不得申请。已购买的申请家庭其成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允许单独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积应按市场价格购买。

二、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其成员中至少一人于2003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户口,下同)。现役军人家庭申请的,其配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现役军人本人为驻湖部队(指驻防地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的,其本人和配偶转业时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含自主择业),不受户籍年限限定,但其在本市范围内只得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

(1)申请人。须于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已婚夫妻任意一方、离异或丧偶人员本人、未婚单身者本人、现役军人配偶、符合户籍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本人可作为申请人。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户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以外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2)配偶。于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或2003年12月31日前结婚的农业户口和户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户籍;

(3)未婚子女。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港澳和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服役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以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已于2008年6月30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需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其他人员不列入家庭成员。

申请人或配偶、未婚子女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三属”,不受结婚年限、出生年龄限制。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经济条件

1、申请家庭2007年度人均年收入14000元及以下。计入收入的范围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明确的有关条款为准。

2、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收入条件和购买小轿车的限制。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以房屋所有权证、公房承租凭证等为准)。

住房面积核定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房改政策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企业自管房以企业出具的证明为准);通过购买商品房或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含营业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003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转让的各类住房面积均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特殊病种门诊列入统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特殊病种的治疗(含死亡)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时间限制。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是否属特殊病种由卫生部门确认。

2003年1月1日及以后离异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50%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军队转业人员和现役军人配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上述住房条件。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4;非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25。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审查。由申请家庭分别送相关部门审查并盖章:

1、住房审查。送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和公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管理单位对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织里、八里店、环渚、道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吴兴区乡镇”)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按管理权限送审。申请家庭成员在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乡镇审查为准。

2、收入审查。须分别送所在单位、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和公积金、车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和购买小轿车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户籍审查。户口本上不能反映户籍条件所规定的条款的,应到户籍管理部门审查户籍情况。

(三)受理。由申请家庭将已通过审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区的联合受理点(下称“市区联合受理点”)。吴兴区乡镇申请家庭送乡镇受理点(受理后统一送市区联合受理点)。市区联合受理点和乡镇受理点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予以校验,材料不齐应要求补正;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查;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以外城镇居民户籍的,需提供其户籍地购买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

4.有特殊疾病患者的,需提供经卫生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

5.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三属”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7、属军队转业人员和现役军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8、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第一次公示。对上述程序已完成的申请家庭在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予以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五)联合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乡镇)负责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六)第二次公示。对经市联合审核小组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湖州晚报》、申请家庭户籍地社区、街道、乡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批准,在《申请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

四、摇号轮候

(一)2007年度第三次摇号后选择期房的申请家庭。根据选择的套型从东湖家园中等量推出房源供申请家庭摇房号。操作程序:第一步,以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摇号产生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由申请人摇号产生房号。按摇中的房号核发《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称“《准购证》”),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二)2008年度新申请家庭。①摇资格号。按本年度推出的房源数量1:1的比例,从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申请家庭中摇取资格号。操作程序:第一步,以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摇号产生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由申请人摇号产生资格号。资格号摇号时无房户申请家庭优先。未摇中资格号的申请家庭列入轮候对象,根据下年度《实施细则》明确的房源、价格、摇号办法等相关政策解决。②摇房号。组织摇取资格号的申请家庭摇房号。操作程序:第一步,以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摇号产生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由申请人摇号产生房号。按摇中的房号核发《准购证》,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推出的房源数时,直接组织摇房号。

符合申请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现役军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重残疾可不参加摇资格号,直接参加摇房号。

申请家庭不到场摇号的作自动放弃,如在当日当次摇号结束前能到场的,可在最后一户顺序号摇完后接着摇号;申请家庭可委托他人参加摇号(凭入场券入场、摇号)。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需提前告知社区、街道。

军队转业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可根据其家庭支付能力在本年度推出的房源套型中自主选择套型面积参加摇房号。

摇号后放弃购买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作废。可在本次《准购证》核发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重新申请。

摇号过程由公证机关参加,并由市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进行现场电脑公开摇号。

五、购买面积标准及价格

(一)面积标准:一户3人及以下的家庭可购买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一户4人及以上的家庭可购买8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套型等实际情况,标准内面积最大可分别上浮9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同意,东湖家园经济适用房其购买标准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2270元/平方米,超标准购买的市场基准价(以下称“市场价格”)为3800元/平方米,其中2007年第三批摇号时选择东湖家园期房的申请家庭,购买价格与都市家园价格相同。

(三)购买款计算公式:购买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标准面积-政策性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性住房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标准面积)*市场价格。

“政策性住房面积”是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面积(含拆迁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企业自管房以企业出具的证明为准)。

六、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预售合同。按规定办理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纳入统一的物业管理,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物业费。

七、上市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限制上市时限内,因离婚、继承析产需要变更产权人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人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实后,允许变更产权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凭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联系单办理变更手续。产权人变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和限制上市交易期不变。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准予上市日期等相关内容。

八、附则

(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公布相关部门审查窗口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各相关审查机关在申请期限内应有专人负责办理审查事项,对推诿、拖延办理的,申请人可向市效能中心投诉,投诉电话96178。

(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施的管理及本实施细则具体问题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