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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来自:湖州住房保障网    添加时间:2017/4/18

 

                          

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吴兴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镇辖区。

一、保障对象

本细则保障对象指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组成为:(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婚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由监护人代理申请。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分为准入条件和分类条件。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再根据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收入等情况,按分类条件实施分类保障。

(一)准入条件

1、年龄条件

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婚、丧偶)或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由福利院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不受年龄限制)。

2、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取得湖州中心城区户籍连续5周年以上,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湖州中心城区户籍,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但有下述情况的,可以不受户籍条件限制:⑴申请人配偶户籍虽不在湖州中心城区,但与申请人结婚满5周年,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⑵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为现役军人或国内全日制学校学生。

3、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低于42000元(含)。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一辆12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以房屋有效权证为准)。

(二)分类条件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后,再根据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收入等情况,分为四类保障家庭,具体分类条件如下:

一类保障家庭:年龄:申请人和配偶均年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60周岁,且属低保户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的家庭;户籍:申请人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连续至今;收入: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低于18000元(含),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非营运汽车,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也没有出资额。

二类保障家庭:申请人和配偶均年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60周岁;户籍条件和收入条件与一类保障家庭相同。

三类保障家庭:年龄:申请人须年满40周岁(低保户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可放宽至30周岁);收入: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低于24000元(含),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非营运汽车,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也没有出资额。

四类保障家庭:除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申请家庭。

三、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一类、二类保障家庭实际住房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其他保障家庭可在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中任选一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单独申请原则上发放租赁补贴。已承租国家公房的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实行公房租金核减,即保障面积内按保障家庭对应的租金标准缴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仍按原租金标准缴纳,不足保障面积部分可领取租赁补贴。

四、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计,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5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

(二)配租租金

一类保障家庭租赁成套住房的,保障面积内按每月0.6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1.3元/平方米计;租赁非成套住房的,按每月0.3元/平方米计。

二类保障家庭租赁成套住房的,保障面积内按每月1.3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2元/平方米计;租赁非成套住房的,按每月0.7元/平方米计。

三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赁未装修住房的,按每月3.5元/平方米计;租赁带装修住房的,按每月4.4—4.8元/平方米计。

四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赁未装修住房的,按每月5元/平方米计;租赁带装修住房的,按每月6.6—7.2元/平方米计。

(三)租赁补贴

一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6元/平方米。

二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4元/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1元/平方米(三类保障家庭中的低保户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家庭,按每月14元/平方米发放)。

四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5.8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需由工作单位核定收入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须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

4、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三属”成员家庭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家庭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6、有单位自管房的,须由单位出具承租自管房证明;涉及征收(拆迁)的应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的,需提供当地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证明。

7、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街道(镇)应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予以核对,将相关数据录入湖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公布期为7天)。公布结束后,由所在街道(镇)将无异议家庭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区民政部门。

(三)初审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定,出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准入资格进行认定,并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四)复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复审。对有疑议的,由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联审。对复审通过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网及街道(镇)、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退至申请家庭。

六、轮候与配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制定配租方案,向社会公布,并将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列为轮候对象。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等内容。

(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不足时,应当优先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保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配租,再按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保障家庭依次评分配租。

(三)当同类轮候对象配租房源不足时应采取评分办法,以所得分数由高到低确定配租资格,当出现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取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对象,按对应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四)评分方法

基础分为100分,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或减分:

1、无房不扣分,现有住房的按房屋住房面积扣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加10分(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

3、在本市获得区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10分,在本市获得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加30分;

4、没有非营运汽车的加10分。

(五)取得配租资格保障家庭的房源分配通过现场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操作程序如下:第一步,摇号确定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摇号确定房号。摇号过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

申请家庭未能按时到场摇号,但在当场次摇号结束前能到场的,可在最后一户顺序号摇完后接着摇号。

(六)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推出的房源数时,直接组织摇房号。

(七)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与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八)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统一配租或虽参加统一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的,以及办理配租手续后自动放弃资格的,自摇号或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七、合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合同分为租赁补贴合同、租金核减合同和实物配租合同三种。

(一)租赁补贴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和发放周期;

3、明确由相关部门动态监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保障家庭取消保障资格;

4、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二)租金核减主要程序

租金核减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租金核减联系单,公房经租单位凭联系单与保障家庭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三)实物配租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7、签订实物配租合同时,须按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八、日常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统一办理缴费卡并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三)已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租金可通过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支付,不足部分由申请家庭另行交纳。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自行装修。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部设施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须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最多不超过3年。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户籍、住房、收入和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须在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保障部门审核后做出是否保留资格的决定。如发现保障家庭隐瞒事实,经查实后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自查实之日起,相关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七)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动态管理实施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动态审核结果作出继续保障、提高租金、取消保障等决定。

(八)保障家庭要求调整保障类型、保障方式的,须向所属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相应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属保障方式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调整)。

九、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租赁期内,经动态审核取消保障的。

承租人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十、附则

(一)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籍、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月前一个月(申请时间以社区受理时间为准)。

(二) 有集体土地批地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不得重复申请。每户申请家庭每年申请不能超过两次。

(三)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房、厂房),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四) 申请家庭成员因离婚发生房屋产权转移未满2周年的,应按离婚前家庭人口计算家庭人均(含未婚子女)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与申请时家庭面积合并计算。

其他原因发生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因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证明)。

(五) 本实施细则中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六)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公布相关部门审查窗口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各相关审查部门在申请期限内应有专人负责办理审查事项。

(七)本实施细则名词解释:

1、“人均收入” :按照民政部门《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中认定的家庭收入除以申请家庭人数。

2、“实物配租”: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向保障对象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3、“租赁补贴”: 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用于保障对象到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形式。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包括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部队退役军人。具体由民政部门认定。

5、“特殊病种”:指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45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中规定的病种。

6、“低保户”: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

7、“重残疾”: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八)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信访局,各县政府                

湖州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