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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指南(2015年度)
来自:湖州住房保障网    添加时间:2015/6/10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已婚(含离异、丧偶)家庭,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人员以及20001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人员。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未婚子女为现役军人以及配偶为驻湖部队现役军人的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下同)。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安置地须在湖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自主择业),且本人和配偶、未婚子女均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

(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24000元。

申请家庭成员中购有非营运汽车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私营企业主、出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符合单独申请或新组建家庭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积应按市场价格购买)。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三、提供材料

1、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查);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征收(拆迁)的应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的农村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应当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属于201281日以前因患有特殊病种且现无法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的家庭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经市卫生局医政处盖章确认);

5、申请家庭中有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重残疾、“三属”成员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8、属军队转业人员和现役军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9、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申请流程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由人力社保和民政部门分别组织申请、受理。

五、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今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户型上是怎样安排的?

答:今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为怡和家园高层,户型为79型。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后,经审查未批准的家庭,如何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手续?

答:如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经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如本人要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在《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表四中签署愿意接受转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未取得配售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是否可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答:未取得配售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五)哪些家庭可列入经济适用房优先配售对象?

答: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符合申请条件的重残疾家庭、“三属”成员家庭、残疾军人家庭、复员军人家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军队转业人员家庭配售。

(六)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如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则取消原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七)哪些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申请家庭成员中购有非营运汽车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私营企业主、出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摇号后放弃购买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作废,从《准购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八)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后怎样办理购房手续?

答: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九)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计算中“政策性住房面积”包括哪些?

答:“政策性住房面积”是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公房征收(拆迁)安置面积(含征收(拆迁)货币补偿面积,待安置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企业自管房以企业出具的证明为准)。

(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标准?

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并在配售公告中明确。

购买款计算公式:购买款=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标准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标准面积)*市场价格。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标准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标准面积-政策性住房面积。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几年后可上市?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周年(以房产登记时间为准)不得上市交易。满5周年后要求上市的,按《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定》(湖政办发〔201338号)办理。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期限内,可否允许产权人变动?

答:一般不能变动产权人,但因离婚、继承需要变更产权人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人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实后,允许变更产权人(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登记机构凭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联系单办理变更手续。产权人变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和限制上市交易期不变。

(十三)哪些人员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

答: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得作为申请人。

(十四)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在哪里领取?

答: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表统一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领取。

(十五)哪些房产须纳入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

答: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十六)转让未满5周年或离异未满5周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房屋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并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属于201281日以前因患有特殊病种且现无法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的家庭须提供经卫生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十七)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怎样计算?

答: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规定,所有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均为上年度1231日。

(十八)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中所有的名词解释。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特殊病种”:是指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45号)中规定的病种。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1031日(具体是指195410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有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政策规定以《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湖住房委〔20152号)为准,申请前请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