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保障信息 最新动态 在线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政策
“2009年度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办理指南
来自:湖州住房保障网    添加时间:2009/9/4
 

2009年度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象及相关政策

(一)申请对象包括:吴兴区、开发区、度假区城镇居民中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和一、二类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

1、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包括享受政策性租金的直管公房承租户中的低保户家庭

2、一类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不属于低保户,但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家庭。①家庭有属重残疾成员;②家庭有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成员;③家庭有属特殊病种成员;申请人和配偶于19431231及以前出生且无子女

3、二类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不属于低保户和一类非低保户,但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的其他家庭。

(二)相关政策:

1、家庭成员范围:指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已于20071231前具有实施范围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2、“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和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3、“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4、“特殊病种”:是指家庭成员中有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特殊病种门诊列入统筹办法〉的通知》(湖劳[2001]58号)中规定的病种(含治疗或死亡)。

5收入核定范围: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明确的有关条款为准。

6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家庭;③子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主、属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收入相当、已婚子女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④197911及以后出生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孤儿除外)。

二、申请条件廉租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1申请人:1)低保户家庭和一类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须于20021231前具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户口,下同),不受出生年龄限制。(2)二类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须于20021231前具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并于19681231及以前出生。

2、配偶:1)低保户家庭和一类非低保户家庭:配偶须于20071231及以前具有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含城镇和农业户口);(2)二类非低保户家庭:配偶须于20071231及以前具有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或于20031231及以前结婚的具有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农业户口。

3、未婚子女: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港澳和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服役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以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二)收入条件

1、低保户家庭。申请家庭已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

2、非低保户家庭。1)一类非低保户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不足9500元。(2)二类非低保户家庭:2人及以上户,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不足8500元;1人户,上年度年收入不足9500元。

(三)住房条件

承租政策性租金直管公房的低保户申请家庭,不受直管公房承租面积限制。其他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面积核定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房改政策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企业自管房以企业出具的证明为准);通过购买商品房或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含营业房和厂房);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00411及以后发生转让的各类住房面积均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是否属特殊病种由卫生部门确认。200411及以后离异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申请时间及程序:

(一)申请时间:2009910日至1015日(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第一步:申请在申请时间内,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湖州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不符合条件的不要填表。

第二步:初审(由申请家庭分别送相关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

1住房初审1吴兴区各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各街道(乡镇)的申请家庭均应将“表二”分别送以下审查:

一是送房屋登记机构审查:地址:莲花庄路1375号楼4楼,电话:2037233

二是送拆迁管理机关审查:地址:莲花庄路1373号楼1楼,电话:2050987

三是送直管公房管理机关审查:地址:红旗路972楼,电话:2677222。(单位自管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四是家庭成员中有实施范围内农业户口的,须送所在乡镇、村审查自建房(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情况。

2)吴兴区各乡镇的申请家庭送所在乡镇和房管所对住房情况(含自建房)初审。

2收入初审。申请家庭将“表三”分别送以下单位审查:

一是送所在单位审查:家庭成员中有单位的(包括私营企业、临时性工作等),均需送审;

二是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地址:红旗路社保中心稽核科,电话:20373712214258。(吴兴区乡镇的申请家庭不须送审)。

第三步:提交受理点(提交时间:20091010日至1025日)(节假日除外)

吴兴区各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各街道(乡镇)的申请家庭提交到市区联合受理点,地址:湖东路16号,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电话:20582292026328;吴兴区各乡镇的申请家庭提交到乡镇城建办,再由乡镇城建办集中提交市区联合受理点。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正,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房承租户应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有实施范围内农业户口的需由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审查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情况;特殊疾病患者,需提供经卫生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有法定瞻养人、抚养人的,应当提供瞻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原件及复印件;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地址:湖东路16号,联系电话:205822920263282039800

(注:具体政策以出台的2009年度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为准